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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將名稱修正為「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自本(109)年2月20日生效,請查照。
李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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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20-02-17 | 點閱數: 460
檢附原函及修正說明。
1) 109-02-12-修正為「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生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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