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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曾服務於下列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一)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 20%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二)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 20%以上事業之職務。
(三)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二、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彙整表詳見 h... 觀看完整文章
一、受贈財物規範:
(一)原則:對於與自身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餽贈之財物,應予拒絕或退還。
(二)例外:屬公務禮儀,長官之獎勵、救助、慰問或贈受市價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財物;或屬正常社交禮俗,因結婚、就職、退休、死亡等受贈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二、飲宴應酬規範:
(一)原則: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或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二)例外:屬因公務禮儀之必要、或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公開民俗節慶活動、長官獎勵慰勞;或因結婚、生育、就職、退休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 觀看完整文章
1.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6 款,及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2 項第 4 款至第 7 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得申請生育補助。
2.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3 款,及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2 項第 4 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眷屬死亡,得申請喪葬補助。
3.公教人員於行政院函生效前依前開規定之事由辦理留職停薪,嗣於行政院函生效後之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或眷屬死亡者,得依... 觀看完整文章